章程总则

 

2006年3月23日的俄罗斯工程院全体大会通过了根据《联邦社会组织法》要求制定的全俄社会组织《俄罗斯工程院(RAE)宪章》。2006年7月13日进行了国家注册,国家注册编号2067799024050。
全俄社会组织俄罗斯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一个创新型科学技术公共协会,由工学、经济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工程师和科学家组成,全体成员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上团结起来,旨在为科学技术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以及团结俄联邦科技界和工程界资源的职业整合。

工程院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开展活动,并以《宪法》、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本章程为指导。工程院的活动基于自治,自愿,成员平等,合法,宣传,民主,科学独立,追求科学和工程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及科学、技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等原则。

该工程院从国家注册之日起即为法人,拥有单独的财产和独立的收支平衡表,可以以自身名义获取财产和非财产权并承担义务; 完成交易,签订协议和合同; 在法院和仲裁法庭中担任原告和被告; 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在银行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和其他帐户,包括外币账户; 具有按法律规程建立和注册的带有自身名称,符号标志,徽章和其他详细信息的圆形公章,邮票和抬头纸。

该工程院的活动基于自治,自愿,成员平等,合法,宣传,民主,科学独立,追求科学和工程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以及科学、技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等原则。


工程院的目标和任务

 

工程院的目标:

发展技术,科学和教育,技术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制定和执行优先科研项目,并将其结果作为俄罗斯经济复兴的首要条件付诸实践,;

组织和协调技术科学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制定和实现优先研究项目并将其结果付诸实践;

协助完善俄罗斯工程教育体系,对高素质科学人才进行再培训,为拓宽和发展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条件;

促进发展科学技术领域国际合作,使俄罗斯学者和工程师与国际科学界接轨;

保护身为工程院成员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合法权益;

通过改善工程教育和复兴发展俄罗斯工程院校,提升社会人文化程度及整体智力水平。

工程院的任务:

团结领军科学家和工程师群体的力量,以增强工程领域的知识潜力,进行重点研发和富有前景的研发,从根本上创造出新型设备、技术和材料,从而加速以基础科学应用为基础的设备和技术关键领域的开发进程。

预测工业的科学技术潜力的发展和完善,确定其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生产技术结构现代化提案;

· 协助恢复和增强工程师职业声誉,提高其社会意义,社会地位,并保护工程师的职业利益;

· 促进科技和工程创新发展,实现职业利益;

· 对国家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独立的公共技术经济鉴定;

· 协助工程师和科学家创建专利、发明和其他知识产权并将其引入经济流通;

· 拟定改善高等工程教育的内容和组织的提案,培训高等科技人才,协调科学教学工作,以培训和再培训工程人材,并为未来的工程师培训提供构想;

· 建立直接国际联系和关系,代表国内外工程界的利益,缔结相关协议;

· 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项目的制定和实施;

· 分析和制定有关人与社会安全保障计划的方案,包括工程生态、减少冲突威胁、俄罗斯公民信息安全等问题;

· 在工程,自然保护和人文教育领域进行教育活动;

· 参与发展基础科学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以基础技术为基础的新程序的开发;

· 对经济和社会改革,包括军用转民用问题给予方法论和信息支持;

· 协助和参与对俄罗斯领土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全面研究,制定关于开发和有效利用天然原料资源方法的提案和建议;

· 由工程院主导或在其参与下派遣院内工程师在国外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从事实习和科研活动,并接纳从事工程院研究主题的工程师和科学家;

· 吸引研究团队以合同的形式完成科研任务,与俄罗斯科工程院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中心合作制定相关项目和计划;

· 举办富有前景的发明和创新竞赛,以找出最有效的想法,技术和原创技术解决方案;

· 组织和举办有关工程院主题的展览,以宣传普及科学成就和发现并将其加速应用于实践,参加国内外科技展会;

· 开展编辑和出版活动,制定和执行涉及工程知识各领域的科学期刊、专著及百科全书的编写和出版计划;

· 通过建立工程院各研究方向内容数据库的形式进行信息参考服务。


工程院的权利和义务

 

为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工程院根据现行法律拥有以下权力:

· 参与确定应用科学的发展方向;

· 进行多用途科学,技术和工程发展的公共协调;

· 与俄罗斯科工程院,别国国家科工程院,各行业科工程院,国内外科学、科技学会以及其他科学组织建立并加强科学联系;

· 与包括海外和国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扩大业务联系,在科学、技术、新技术发明及经济和金融条件完善等方面发展互利合作;

· 针对依据工程院研究方向制定的项目和计划进行公共独立评估;

· 组织和开展技术、自然和经济科学领域的科研和实验工作;

· 参与符合工程院主旨的国内及国际项目实施和融资;

· 根据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举行大会,座谈会,会议,进修班,研讨会,圆桌会议,创造性的讨论以及展览展销会;

· 制定,批准和实施其活动计划,确定工程院的资金和财产的支出方向和额度;

· 设立工程院的奖项,奖金和其他表彰对技术、自然和经济科学发展做出的特殊贡献的奖项;

· 在工程院的框架内组织和进行科学著作,文章,科研项目的竞赛;

· 将杰出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研究成果申报已有的表彰科技领域成就的国家级称号和奖项;

· 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制机构和公共协会中代表并保护工程院成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 派遣俄罗斯科学家和工程师出国从事科学工作,接待在俄罗斯的外国同事;

· 以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制定技术、设备领域的重点发展方向的决策,以及参与工程院的活动;

· 提出改善工程院章程中规定活动的倡议,向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提出相应建议;

· 成为非营利组织(包括公共协会)的创始人,加入协会和联盟,参加目的和宗旨与本工程院宪章内容相近的组织的活动;

· 建立自己的区域办事处、科学中心和科研机构;

· 根据工程院主席团批准的现行章程和条例,成立学部,理事会,委员会和其他公共协会;

· 独立与各自然人和法人实体建立法律关系;

· 合法拥有,使用和支配工程院的财产;

· 进行交易,订立条约、合同和协议;

· 为解决具体的科学技术问题,组成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创新团队,并吸引包括外籍人士在内的工程院外高素质专家并以合同形式支付其劳务费;

· 独立确定工程院的内部结构,组成工程院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劳工法规确定薪酬的支付程序和额度,为管理部门的员工和外聘专家制定道德和物质激励形式;

· 自由传播自身活动的信息;

· 建立大众媒体,开展出版、印刷、广告和信息业务;

· 进行内容符合工程院主题的视听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活动;

· 从银行机构获得长期和短期贷款,并从法人和自然人获得财务和其他物质援助;

· 在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本宪章的框架内开展其他类型的活动。

工程院有义务:

· 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以及本宪章和其他创立文件规定的准则;

· 每年向作出决定的机构通报公共社团的注册、工程院活动的继续开展、理事机构的所在地变化和领导层变动;

· 允许上述机构代表参加工程院举办的活动,并协助他们了解科工程院在实现既定目标与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基础上的业务领域;

· 应上述机构的要求,以法律规定的数量提交决议和信息。


工程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工程院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个人)—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共协会。

工程院成员包括工程界知名的俄罗斯科学家和工程师(科学工作者),他们是技术、自然和经济科学领域的专家,通过出色的科学成果、工程研发和发现丰富了科学和实践。

为了使工程界广泛参与工程院的活动,创建了一个学术顾问研究所,主要由被提名的年轻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上述成员均由工程院内各部门,区域分部和组织的介绍以竞争方式选拔,并获主席团批准后当选。

工程院的个人成员有权:

· 参加工程院的所有类型的活动;

· 选举并或被选举为工程院的理事机构、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成员;

· 提交科学和组织建议以供主席团和工程院的其他机构审议,并提出改善工程院活动的建议;

· 在工程院出版物中发表科学文章和作品;

· 接收科技信息,使用工程院的数据库;

· 以规定的方式使用工程院的财产和资金;

· 接收有关工程院内各部门、地方下属机构和组织活动的完整信息;

· 向工程院申请咨询、科学,组织和其他方面协助;

· 享受工程院对自身的合法权利保护,并获得工程院的支持,以实现其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政府、法院、公共协会以及与法人和自然(包括外国)的关系中的科技创新发明利益;

· 参加工程院及其下设部门,地方分支机构和组织的活动;

· 通过个人申请自由脱离工程院。

该工程院的会员单位可以是法人实体-旨在促进科学技术整体或其某些领域的发展,将从事工程和科学活动的公民联合在一起的公共协会。

法人实体通过其代表参加工程院的活动。批准法人加入工程院会员单位的程序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

工程院的会员单位有权:

· 委托代表参加工程院会议的工作,代表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 利用工程院科学和工程研究成果,请工程院专家分析其科技成果并进行专家评审;

· 接收科学技术信息;

· 将本单位专家在工程院中进行培训和再培训,使其掌握新技术,工程成就等;

· 将对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提交工程院理事机构审议;

· 参加工程院的科学计划。

工程院成员,即法人实体有义务按照经工程院主席团确定的并与法人管理层协商后达成的金额支付入场费和会员费,并遵守《工程院章程》。

大会从俄罗斯科工程院名誉院士中选举成员组成工程院元老院。元老院是工程院主席团的咨询机构。长者理事会的活动旨在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联系。

长者理事会根据工程院主席团批准的《元老院条例》行事。

工程院成员资格可能会在以下情况被剥夺:

· 违反《宪章》的要求;

· 破坏工程院活动的行为;

· 对工程院及其理事机构成员持不道德态度;

· 与工程院内各部门,地方分支机构或或组织失去联系,两年以上未缴纳会费;

· 不遵守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

· 自身意愿。

在上述情况下,工程院主席团有权决定暂停该工程院的会员资格。工程院大会根据主席团建议通过规定程序决定是否将其从成员名单中除名。


工程院的理事机构

 

工程院最高理事机构是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每五年召开一次。

主席团规定代表制和选举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如果代表工程院一半以上的地方分支机构的代表中,不少于2/3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则大会可行使其权力。

大会决议由参会代表通过简单多数投票方式产生。投票程序由代表大会决定。对于代表大会的专有权限问题,需由全体代表中2/3的票数作表决通过。

非例行代表大会可由工程院主席团根据至少半数地方分支机构或半数工程院成员的要求决定召开。工程院的代表大会负责解决其活动中的任何问题。

大会的专有权限包括:

· 批准《工程院章程》,对其进行更改和添加,并以规定程序进行后续注册;

· 选举工程院院长;

· 选举工程院监察委员会,审议并批准工程院的报告;

· 解决工程院的重组或清算问题。

在两次大会之间,通常,工程院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参会人数和派遣代表参加会议的程序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大会决议由参会代表通过简单多数投票方式产生。投票程序由会议决定。会议可以解决与工程院活动有关的任何问题,但与大会专有权限有关的问题除外。

工程院会议:

· 拟定工程院活动的优先方向;

· 确定技术科学的发展方向,包括在联邦管区和地区的科技方向;

· 根据竞赛委员会的建议选举工程院新成员;

· 将有关工程院主席团成员的提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 选举工程院副院长;

· (不通过选举方式)对工程院主席团人员进行增补;

· 审议主席团的报告并依据其作出相关决议;

· 听取工程院地方分支机构的报告;

· 制定改进工程院组织结构的提案并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 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中止工程院主席团的成员资格,并解雇副主席。

为了管理两次大会间隔期内的工程院活动,选举出工程院主席团-由工程院院长领导的工程院常设理事机构。 工程院主席团成员由工程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主席团成员可包括:工程院副院长,主席团学术秘书,工程院地方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工程院成员。工程院主席团代表工程院行使法人实体的权利,并根据本章程和现行法律履行其义务。工程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举行,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如果工程院主席团成员中有超过半数出席其会议,则主席团可行使其权力。

主席团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以公开投票方式、简单多数原则通过。

工程院主席团:

· 决定召开工程院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其筹备和举行工作的实际执行;

· 准备问题以供在工程院代表大会(会议)上讨论;

· 组织工程院各地方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执行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 按照工程院活动方向确立工程院副院长之间的职责分配;

· 审议并批准工程院预算及预算执行报告;

· 对工程院的收入和支出的估算;

· 决定工程院的经济和金融活动,管理工程院的财产;

· 批准与工程院主题相一致的最重要的科研和工程工作规划,并为其实现采取实行实际措施;

· 促进科研成果实践中的引进和有效利用;

· 组织工程院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 授予工程院奖章和奖项以表彰杰出科学成果和工程研发;

· 批准工程院出版物的计划;

· 筹办符合工程院主题的科学会议,座谈会,代表大会,会议,讨论会及会谈等;

· 吸纳法人实体和学术顾问加入工程院;

· 成立工程院地方分支机构,建立工程院的组织结构,协调各分院活动并就决定其重组和清算;

· 确定工程院正式院士和通讯院士的选举配额;

· 与科学和工程界的组织合作解决工程领域中的紧迫问题;

· 进行合法的的对外经济活动、企业活动、出版和其他类型的活动;

· 与联邦和地区立法和行政部门进行合作;

· 每年向相关国家机构通报工程院的后续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统一法人注册簿中规定的信息量要求注明工程院常设理事机构的实际所在地,该机构名称和领导人信息;

· 任命和解雇工程院主席团的学术秘书。

· 解决章程中的目标和宗旨实施过程中出现,且不属于工程院会议专有权限的其他必须解决的问题;

· 为在两次会议间隔期间进行实际运营的高效管理,主席团从其成员中选举部分成员组成主席团委员会。

工程院主席团在必要时由工程院院长召集,但召开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若委员会有超过1/2成员出席其会议,则该委员会可行使其职能。主席团委员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通过公开表决方式、多数原则通过。

委员会对工程院主席团负责。

工程院的控制和审计委员会由工程院的国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是工程院的控制机构。

工程院主席团成员和工程院管理人员不能当选为监察委员会成员。

控制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监督,主席由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五年。

工程院监察委员会:

· 对工程院的财务活动进行年度审核:

· 在工程院的活动中监督对法律的遵守情况以及对《宪章》要求的遵守情况;

· 将检查结果告知工程院主席团;

· 向工程院大会报告所做的工作,控制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由大会批准。

监察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工程院领导、工程院院士及工程院管理人员提交工程院财务活动相关文件。


工程院的区域结构

 

工程院的区域结构由其地方分支机构,即分院、分部和代表处组成,其创建由工程院主席团决定。

地区分院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运作,由至少三名院士或学术顾问创建,并根据本章程或根据不违反本章程并经工程院主席团批准的自有章程运作。

地区分院有权作为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企业行为和对外经济活动,建立经济结构和非营利组织。

地区分院的最高理事机构为全体大会,大会依据本章程运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该分院主席团决定或应分会成员的1/3要求,可以召开分院特别会议。

若参与全体大会的分院成员人数超过1/2,则该大会可行使其权力。决定由出席大会的分院成员依据简单多数原则投票通过。分院全体大会负责解决与分部活动有关的一切问题。

分院全体大会的专有权限包括确定分部活动的主要方向,批准工作计划规划,选举主席、副主席、学术秘书、分部主席团,批准年度报告,向工程院主席团申请做出部门重组和清算的决定。

地区分院主席团的任期为五年,在分院两次全体大会间隔期内担任分院的常设理事机构。

分院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如果该主席团有超过1/2成员出席会议,该会议将可行使权力。会议各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分院主席团成员以公开投票方式依据简单多数原则通过。

主席团负责解决与该分院活动相关的所有问题,与分院全体大会的专有权限有关的问题除外。分院主席团决定上报工程院的院士候选人名单。

分院活动由第一主席领导,该主席由分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该主席可参与工程院主席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分院主席决定各副主席权限。

地区分院副主席主管各活动领域工作,由分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地区分院学术秘书由分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负责当前分院的科学和组织工作。

地区分院的全体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成员监督财务行为,成员任期5年。

地区分院的监察委员会每年向工程院监察委员会提交其由分院全体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

工程院分部和代表处由工程院主席团创建,并根据主席团批准的规定运行。分部和代表处领导由工程院主席团任命,并根据工程院院长签发的授权书行使职权。